(2014)武民清(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高锋新颖建材(苏州)有限公司与天津华美仕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清(算)字第1号申请人天津华美仕达工贸有限公司清算组。2015年2月9日,天津华美仕达工贸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天津华美仕达工贸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对其强制清算一案极不配合,自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后,拒不提供其财产、债权债务清册、公司印章及相关重要文件资料等,致使强制清算工作无法进行,请求本院终结天津华美仕达工贸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高锋新颖建材(苏州)有限公司(下称高锋公司)向本院递交对天津华美仕达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华美仕达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后,本院及时召开听证会,但华美仕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兵及其股东未按通知时间到会,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本院依法裁定受理该强制清算一案后,书面通知华美仕达公司提交公司财产状况说明、财务财册、重要文件、印章等,并注明不提交的法律后果,但在规定期限一直未提交,致使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华美仕达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高锋公司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一条一款(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一、二款(一)项、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华美仕达工贸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任广忠代理审判员 简福新人民陪审员 李连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淑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8.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尚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29.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