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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申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杨纯洁申请执行安徽省敬亭山茶场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纯洁,安徽省敬亭山茶场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申字第00010-1号申请执行人:杨纯洁,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省敬亭山茶场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李双陆。申请执行人杨纯洁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敬亭山茶场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宣劳人仲裁字116-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徽省敬亭山茶场医院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纯洁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双倍工资差额16500元,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敬亭山茶场医院在安徽省敬亭山茶场有资产保证金。本院可依法提取、扣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安徽省敬亭山茶场医院在敬亭山茶场的资产保证金人民币16648元,转帐至帐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苑分理处,帐号:2000041881531030000003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庆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