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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彭淑梅、傅国宾与傅国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淑梅,傅国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彭淑梅。委托代理人邓光明,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传贤,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国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142号。负责人王旭光,经理。委托代理人缪建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淑梅与被告傅国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淑梅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淑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彭淑梅负担。审判员  卞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戴钟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