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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辖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葛文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阿阿胶(德国)有限公司,葛文,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辖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东阿阿胶(德国)有限公司,住所地:HAMBURGKUPFERDAMM29K,22159HAMBURG,GERMANG。法定代表人:刘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文,女,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审被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法定代表人:秦玉峰,总经理。原审被告: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南黄山路东(黄河路16号)。上诉人东阿阿胶(德国)有限公司因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并不符合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的应当追加诉讼当事人的情形。被上诉人要求与第一被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第二被告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及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国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劳动关系可以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审理的范围是被上诉人与第一、二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此与上诉人并无关联。原审法院将上诉人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故第三人无权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第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属实体审理问题。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凡利审 判 员  宋传宝代理审判员  邢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耿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