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怀鹤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群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怀鹤刑初字第40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群,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竹山居委会2组。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2014年5月7日经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4)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群犯放火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王群因琐事与男友王某发生纠纷,继而引发相互扭打。对此,王群心存不满,预谋放火报复。2014年3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王群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鸿业大酒店附近的名烟名酒店购买了5件清醇白酒、在开利地毯店附近的顺风商行购买了2个打火机后来到鹤城区河西老车管所对面王某经营的开利地毯店内,将购买的4件清醇白酒打碎洒在店内,后用打火机将该店二楼的沙发、床上摆放的衣服及一楼烤火桌上的布、地毯点燃,引发店内起火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该店内价值共计11500元的地毯样品等物烧毁。当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群主动打电话报警,后被公安民警带至办案机关。该院以被告人王群的行为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王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放火的事实供认属实。经审理查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群放火的事实成立,主要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王群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群放火后向公安机关报警,主动投案的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群的身份情况。(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29日依法从被告人王群处扣押清醇白酒1件,12瓶。(3)怀化市鹤城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证明被害人王某经营的开利地毯店火灾损失总计11500元。(4)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王群与被害人王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王某谅解的情况。(5)证人梅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29日中午,有个女的到其经营的怀化市鹤城区河西鸿业大酒店旁的友谊名烟名酒店购买了5件清醇白酒、每件12瓶,一共是60瓶,之后她叫了个三轮车将五件白酒拖走了。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29日13时许,开利地毯店老板娘到其经营的顺风商行买了二个打火机,丢了10元钱,其还没来得急找钱她就走了。过了10多分钟她又来了,说借其手机打个电话,她说她要自首,其就问她“怎么回事?”她说她在地毯店放火了,要打110自首。其就跑到开利地毯店看了一下,发现窗户在冒烟,之后警察就来了,她就找警察去了。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29日14时许,其在登峰网吧上班,看见网吧左侧窗户进来了很多浓烟,就到楼下看是怎么回事,到了楼下看见开利地毯店子二楼夹层冒出很多烟,然后看见隔壁商店老板拿着塑料桶在灭火,其回到网吧,把网吧的窗户关好,后公安民警就来了,要其配合将网吧里面的人疏散走,之后其下到楼下,消防人员也来了。起火的开利地毯店在老车管所斜对面,登封网吧楼下,当时网吧里有四、五十个人在上网。如果火势大的话,它产生的浓烟就会灌进网吧,网吧是人员集中的地方,后果无法想象。(6)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28日16时许,其与女朋友王群因为订机票到山东一事在其与王群开的河西政通路169-172号的门面里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扭打,后被老乡劝开。到了晚上,王群讲她肚子痛得厉害,后其和老乡把她送到医院。3月29日上午10许,民警来找其,才知道王群报了案,到了下午其没在店子上,王群把店子烧了。开利地毯店是其和王群从2012年8月份一起经营的,但店子是其一人投资的,其和王群没有签协议,其是法人代表。其与王群是2009年下半年开始谈男女朋友的,从2009年下半年至2012年8月份关系还可以,到了2012年8月份,也就是开始开店以来至今因工作上的事情及其以前家庭琐事等经常发生口角。(7)被告人王群的供述,证明2014年3月29日上午,其在怀化市三医院打电话报警称被王某打了,派出所的民警就把王某带到派出所去调查,其也去了派出所做笔录,之后其联系昨天打架时在现场的一个朋友来派出所作证,但他当时讲家里有事来不了,之后其就离开派出所,越想越气,就打算把地毯店烧了,其就来到河西鸿业大酒店旁边的加油站想购买汽油,但是加油员不肯卖,其就到鸿业大酒店旁边的一个南杂店,找一个中年妇女老板买了五件白酒,一件是12瓶,之后其就叫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将酒送到开利地毯店内,其将酒一瓶一瓶敲破,将地毯店的一楼和二楼都洒了,之后走到店内二楼的夹层将沙发用打火机点燃,再跑到床边将床上摆放的一件衣服点燃,之后跑到一楼,在一楼门面靠里面的位置将烤火桌上的布点燃,并将店子门面关闭,就在旁边南杂店用老板的手机打了个电话报警,没多久,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将其带到派出所了。开利地毯店是门面房,在一楼临街,前面两个门面,后面两个门面,一楼是大厅用来接待的,二楼有个夹层,是展区和办公、生活区。地毯店一楼楼梯后面有一个液化气罐,是用来烧热水器的,里面有液化气。地毯店右边是卖钢材的店子,楼上是登封网吧龙泉剑店,再往楼上是住户。其放火时也想过会危害公共安全,所以一放火就报警了,不想危害扩大,只想报复王某一个人,把他的店子烧了。被告人王群亦供述其与王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开利地毯店老板是王某,但是门面是其租的,租房合同是其签的,其在开利地毯店没有投资也没有占股份。(8)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民警于2014年3月29日依法对被告人王群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王群右边手臂上端有淤青现象,头部额头部位有明显肿块,其他未发现与案件相关的伤情。(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位、概貌及开利地毯店受损情况。经被告人王群辨认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群故意放火焚烧公民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群放火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群能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群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所作建议对被告人王群实行社区矫正意见,对被告人王群可以适用缓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群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王群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滕 莉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 军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