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顺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顺珠,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顺珠,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组织机构代码55782543-X。法定代理人:贺家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顺珠与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张顺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157元,减半收取1078.5元,由上诉人张顺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达代理审判员 付广永代理审判员 马孟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芝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