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忠革与符水华、施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忠革;符水华;施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84号原告李忠革。被告符水华,成年。被告施雪花,成年,系被告符水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革与被告符水华、施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忠革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而逾期未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飞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晓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