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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忠革与符水华、施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忠革;符水华;施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84号原告李忠革。被告符水华,成年。被告施雪花,成年,系被告符水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革与被告符水华、施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忠革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而逾期未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飞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晓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