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松百顺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汉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松百顺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汉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77号原告深圳市中松百顺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被告深圳市汉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京湘。本院受理上列原告深圳市中松百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汉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受理上列案件后,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松百顺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松百顺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6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3.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晓 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莹(兼)书 记 员 黄 梦 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