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3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州君雄国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沛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君雄国际物业有限公司,王沛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840号原告徐州君雄国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锦绣华庭26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何智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长明,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沛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君雄国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沛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君雄国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君雄国际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清华人民陪审员 杨 威人民陪审员 陆振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