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孔令国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令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64号罪犯孔令国。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4日作出(2006)海刑初字第8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孔令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作出(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2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月23日被投入广东省坪石监狱服刑,2007年7月3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2年8月19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23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5月27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按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2次;获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3年12月获奖励30分.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孔令国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