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武汉黎明纳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幼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幼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方康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黎明纳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幼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方康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37号原告:武汉黎明纳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南路7号中商广场写字楼A座2119号。法定代表人:范伟亚,董事长。被告:深圳市中幼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A栋1204。法定代表人:方康宁。被告:方康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黎明纳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幼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方康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黎明纳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深圳市中幼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方康宁的财产2292715元,并以范伟亚、陈征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银海山庄1区2层C室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黎明纳比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中幼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方康宁的银行账户资金229271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范伟亚名下位于武昌区银海山庄1区2层C室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肖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