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孙梅珠,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27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孙梅珠。被执行人李艳。本院执行的张建军申请执行孙梅珠、李艳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耿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