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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再终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鲁加敏与崔维兵、睢宁县王集镇长埝村村民委员会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崔维兵,鲁加敏,睢宁县王集镇长埝村村民委员会,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再终字第000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维兵,农民。委托代理人:程伟,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鲁加敏,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得振,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朝威,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睢宁县王集镇长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睢宁县王集镇长埝村。负责人:徐凯,该村委会主任。原审第三人:董飞,干部。再审申请人崔维兵与被申请人鲁加敏、原审被告睢宁县王集镇长埝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董飞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徐民终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后崔维兵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55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崔维兵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伟,被申请人鲁加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得振、王朝威,原审第三人董飞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睢宁县人民法院(2013)睢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徐民终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睢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唐 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