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营民一终字第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占萍与被上诉人于亮、信有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民一终字第017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占萍,女。委托代理人金锡勤,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亮,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有会,男。委托代理人申小曼,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占萍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4)鲅民二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占萍及其委托代理人金锡勤、被上诉人于亮、被上诉人信有会及其委托代理人申小曼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是依据(2011)营审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作出的,但该判决已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辽审三民再申字第00072号民事裁定:“一、指令由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本案确与(2011)营审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案件有直接的关系,故原审法院应对本案进一步的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4)鲅民二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福田代理审判员 陈 巍代理审判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田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