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催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上海能佑饲料有限公司、郑细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能佑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催字第26号申请人:上海能佑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细明。申请人上海能佑饲料有限公司以记载票号为102000522134636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20000元,出票人为瑞安市鹏亨畜牧有限公司,收款人、持票人均为申请人上海能佑饲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29日,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塘下支行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2015年2月10日,申请人上海能佑饲料有限公司申请对该份银行承兑汇票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申请费及公告费合计900元,由申请人上海能佑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美琛审判员 连永考审判员 郑慎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乐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