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锅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东锅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东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227号原告东莞市东锅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上桥沙岗区域龙石路,营业执照注册号:xxx441900000015895。法定代表人李丹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年华,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东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石井社区石井大道82号A6,营业执照注册号:xxx441900001013392。法定代表人曾春秀。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东锅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东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东锅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东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东锅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东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8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桂珊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斯斯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227号原告东莞市东锅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上桥沙岗区域龙石路,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015895。法定代表人李丹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年华,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东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石井社区石井大道82号A6,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1013392。法定代表人曾春秀。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东锅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东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东锅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东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东锅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东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8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桂珊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王斯斯第2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