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超与徐黎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超,徐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249号申请执行人马超。被执行人徐黎辉。马超诉徐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定:徐黎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马超购车款25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5300元。案件受理费徐黎辉负担5460元。徐黎辉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超于2015年2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2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军宏审判员 荀辉生审判员 刘 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