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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孙林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林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28号罪犯孙林红,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新乡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2008)新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林红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8年3月12日起。于2008年4月10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7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孙林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孙林红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孙林红与新乡县邮电局于2000年6月23日签订终止聘用代办邮政储蓄业务合同。于2003年12月30日与新乡县邮政局签订代办邮政业务合同,孙林红明知其已无邮政储蓄代办资格而仅有邮政代办业务,却继续以办理储蓄业务为名,采用不入账或入账后偷偷取出款项等手段,共骗取58户村民现金共计968714元。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林红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013年7月、2013年11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连续获表扬5次,2012年11月获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林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林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闫恒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新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