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魏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魏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李某,无业。被告魏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魏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熊学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志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