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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翟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教师,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刘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1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翟某某房屋折价款40000元,执行费受理费6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翟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某应当给付申请人翟某某2013年6月30日前的房屋折价款40000元,由被执行人自2015年2月至2016年9月每月支付2000元,其余部分及利息、迟延履行金部分申请人翟某某自愿放弃。执行受理645元由被执行人刘某某承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0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