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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雨与河南省安阳天翔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雨,河南省安阳天翔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刘雨。委托代理人:刘强。委托代理人:李东华,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安阳天翔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雨诉被告河南省安阳天翔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安阳天翔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雨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安阳天翔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春雷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付凤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