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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雷与青岛泛都医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雷,青岛泛都医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陈雷。被执行人青岛泛都医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欣,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陈雷与青岛泛都医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4)南民初字第60017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00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潘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