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武保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武保国,曹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95号原告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吴家园西街2号。法定代表人庞忠,董事长。被告武保国,男被告曹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武保国、曹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双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贺旭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