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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08-21

案件名称

王肥子、朱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肥子;朱旺;付景春;傅景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王肥子申请执行人王肥子,男,汉族,1948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徐水县被执行人朱旺被执行人朱旺,男,汉族,1990年5月16日出生,住所地徐水县被执行人付景春,男,汉族,1980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徐水县被执行人傅景春(2015)徐执字第1号,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肥子、王肥子于2014-12-2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田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