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南京桑德雍园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博成光电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桑德雍园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博成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南 京 桑 德 雍 园 建 材 有 限 公 司 与 被 告 青 岛 博 成 光 电 有 限 公 司 借 用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城商初字第207号原告南京桑德雍园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瑜。被告青岛博成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承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桑德雍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博成光电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和解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已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桑德雍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克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