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费执字第7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任国庆与周龙传、周自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国庆,周龙传,周自友,颜世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787-2号申请执行人任国庆,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传田,费县探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龙传,居民。被执行人周自友,居民。被执行人颜世云,居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费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任国庆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周自友所有的鲁Q×××××的车辆的查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周自友所有的鲁Q×××××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玉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