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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刑一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陈美座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美座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一终字第3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美座(自报身份),女,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4月17日被羁押,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美座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江鹤法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美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美座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美座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美座撤回上诉。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4)江鹤法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健青审 判 员  朱迎春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晓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