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坡法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广东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坡法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广东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瑞云南路80号。法人代表:莫刘,职务:总经理。被告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麻登村委会林田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湛��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同意与被告庭外协商和解,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广东重力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 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何丽英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