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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刘郑与赵功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郑,赵功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7号原告刘郑,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小帅,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功臣,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郑诉被告赵功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郑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刘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郑负担。审 判 长  闫 琳人民陪审员  胡国文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鲁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