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刘郑与赵功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郑,赵功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7号原告刘郑,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小帅,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功臣,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郑诉被告赵功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郑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刘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郑负担。审 判 长 闫 琳人民陪审员 胡国文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鲁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