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水清与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焕清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水清,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焕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00号申请人:张水清。被申请人: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古城大道311号。法定代表人:林焕清,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林焕清。担保人: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77号22楼。法定代表人:刘海翰。申请人张水清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焕清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焕清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焕清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水清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焕清银行存款30,0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水清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吴平生审判员 赵全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汤学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