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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0-12-25

案件名称

黎桂英与覃庆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覃庆耀;黎桂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容民初字第322号 原告黎桂英,女,195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容县。 被告覃庆耀,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容县。 原告黎桂英与被告覃庆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桂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覃庆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黎桂英申请撤回对被告覃庆耀的起诉,这是原告黎桂英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桂英撤回对被告覃庆耀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黎桂英负担。 审判员  黄光权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军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