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48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彭某某2015年度抚育费3600元。因被执行人王某某逾期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该执行案件。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将3600元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彭某某自愿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秭归执字第0011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屈万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