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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秀兰与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兰,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339号原告:王秀兰,女,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千秋,安徽惠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潘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兰与被告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8日向原告王秀兰送达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但原告王秀兰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孟秀芳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