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许祥龙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祥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212号罪犯许祥龙,河北省望都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09)保刑初字第1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祥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案被告人李彬彬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冀刑四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祥龙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13日至2014年4月1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祥龙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