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自贡鑫劲宇贸易有限公司诉四川省莱美特镁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鑫劲宇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莱美特镁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96号原告自贡鑫劲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刘文鑫,总经理。被告四川省莱美特镁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板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范建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鑫劲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莱美特镁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鑫劲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鑫劲宇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鑫劲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自贡鑫劲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 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培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