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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与厦门庐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庐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庐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贻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青林、曹晓雪,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代表人林爱群,行长。上诉人厦门庐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2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庐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庐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厦门庐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88元,由上诉人厦门庐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仲审 判 员 王 池代理审判员 苏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玉梅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