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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文强与阜阳市亚洲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强,阜阳市亚洲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438号原告:刘文强,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张跃伟,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亚洲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l16号。法定代表人:刘利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士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南路西侧龙腾万霖花苑东区11#楼28-29层。负责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明,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强诉被告阜阳市亚洲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立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啸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