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黄福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巴彦支行,张景龙,黄福生,胡世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1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巴彦支行地址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姚树成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景龙,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丰乐乡被执行人黄福生,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丰乐乡被执行人胡世庆,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丰乐乡本院依法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巴彦支行申请执行张景龙、黄福生、胡世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世庆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履行全部欠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11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殿广执行员 刘 富执行员 唐林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智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