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执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省长宁县瑞达建材有限公司、苏一峰、曾永宣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一峰,曾永宣,四川省长宁县瑞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276-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安宁路二段12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涌、宋婷婷,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负责人盛学锋,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建中,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苏一峰,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曾永宣,女,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被执行人四川省长宁县瑞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竹海路234号法定代表人谢自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和(2014)长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省长宁县瑞达建材有限公司、苏一峰、曾永宣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依法委托四川华伦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四川省长宁县瑞达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宁县长宁镇竹海路一段234号的房屋(竹海大酒店)。2014年12月26日,邓小华(公民身份号码:X)以93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四川省长宁县瑞达建材有限公司位于长宁县长宁镇竹海路一段234号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长宁县房权证长宁镇字第X、X)、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长宁国用(2001)字第90号)归买受人邓小华。二、买受人邓小华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子强审判员  胡良清审判员  灌晓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