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全占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原全占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全占,男,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全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全占于2014年5月4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姬于卫代理审判员  石 林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