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白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李子东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子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XX,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委托代理人杜志国,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子东,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奎德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文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