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木根流氓罪,林木根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木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59号罪犯林木根,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福州市人。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12日作出(1996)榕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认定林木根犯流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17日以(1997)闽刑终字第41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被告人林木根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6日作出(2000)闽刑执字第24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2年8月23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47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6年8月25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9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又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5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8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木根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2013年考试成绩达92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种花工种,2012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9月至2014年11月共获达标分1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木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8月23日至2015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