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田发安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巫山县三峡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发安农村承包经营户,巫山县三峡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0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发安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田发安,男,194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玉川,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山县三峡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39号海事处负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6267690-4。法定代表人谭佚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田春,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仁军,巫山县三峡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上诉人田发安农村承包经营户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巫山县人民法院(2014)山法民初字第0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发安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与巫山县三峡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发安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发安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上诉人田发安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燕审判员 刘明审判员 刘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