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赵波与王家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波,王家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保字第3号原告赵波,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告人王家国,男,53岁,汉族,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波诉被告王家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波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被告王家国位于临江市桦树镇西南岔村的林地:林权证号为林政林证字(2014)第141300XX号的林权进行查封。并提供隋秀义房权证临房字第000203**号位于临江市解放街6委42组面积104.56平方米的房屋一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告王家国位于临江市桦树镇西南岔村的林地:林权证号为林政林证字(2014)第141300XX号的林权进行查封。自林业局林政部门查封开始期限6个月。2、查封原告隋秀义房权证临房字第000203**号位于临江市解放街6委42组面积104.56平方米的房屋的房籍。自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封开始期限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限界满,需要申请延长财产保全期限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措施期界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书面申请,逾期财产保全措施效力消灭。审判员  鲁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