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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陈民初字第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陈民初字第66号之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村七滘沙场。组织机构代码69640221-8。法定代表人钟庆朝。委托代理人黄惠斯,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贞妃,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81号。法定代表人陈世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A588室。法定代表人张义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佛山市南海区,故本案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签订地均为佛山市顺德区,且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约定若发生纠纷,双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秋燕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