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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08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奚某某,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胡某某诉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胡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汪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