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郭有文与乔培钦、陈秀玲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有文,乔培钦,陈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632号申请执行人郭有文,居民。被执行人乔培钦,居民。被执行人陈秀玲,居民。申请执行人郭有文与被执行人乔培钦、陈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乔培钦、陈秀玲名下的位于平邑县平邑街道西张庄的房产(房产证号:27××23)一套。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