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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智新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建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智新宏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建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20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智新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唐家岭村南18号院。法定代表人苏长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清岩,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伟,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上诉人北京智新宏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0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智新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智新宏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智新宏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元,均由北京智新宏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文武平代理审判员  张 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佳书 记 员  祖志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