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超东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钦南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超东,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抓获,同月3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刑诉字(2014)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超东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福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超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超东以合伙木材生意的名义骗取林某乙人民币7000元。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超东先后对陈某谎称与相应的林木所有人达成购买意向,以与陈某合伙买木为名共骗取陈某人民币75800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超东诈骗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超东对起诉书指控其多次诈骗陈某人民币758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第一起其诈骗林某乙人民币7000元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没有欺骗林某乙说和他一起去做木材生意,该款是其向林某乙借用的,起诉书指控其诈骗林某乙7000元的事实不属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超东的犯罪事实如下:一、2013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超东以合伙木材生意的名义,骗取林某乙人民币7000元。二、2013年8月份,被告人陈超东以与陈某合伙买木为名,已达到骗取陈某财物的目的。期间,被告人陈超东对陈某谎称其已经与“黄二哥”的林主谈好了桉树买卖合���,需要陈某给付5000元作定金,陈某信以为真。2013年9月9日,陈某将其人民币5000元交给被告人陈超东。此后期间,被告人陈超东以与陈某合伙购买钦南区沙埠镇那缴村附近50亩桉树林木,需要交纳定金为由,骗取了陈某人民币30000元。此后,被告人陈超东又谎称钦南区沙埠镇那缴村附近另有35亩桉树林木要与陈某合伙购买,需要交纳定金五万元,其中由陈某负责20000元。陈某信以为真,于2013年9月23日将人民币20000元交给被告人陈超东。至同月23日,被告人陈超东对陈某谎称需要7500元办理林木砍伐在以及付给这种人员辛苦费300元,骗取陈某7800元。同年10月3日,被告人陈超东谎称有约10亩桉树林木,要与陈某合伙购买地亩和林木需要15000元。陈某信以为真,将人民币13000元交给被告人陈超东。以上被告人陈超东共骗取陈某人民币758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超东逃亡���东省,2014年7月26日,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派出所接到重点人口报警,在珠海市拱北莲花酒店212房有上网追逃嫌疑人陈超东的行迹,后派警赶到现场将陈超东抓获处理。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和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证实陈某于2013年10月28日到钦州市公安局那丽派出所报案,称其从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在那丽镇被被告人陈超东以合伙做桉木生意为名诈骗了85000元,要求派出所派员处理。同月6日,公安机关决定对陈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林某乙于2014年8月4日向钦州市公安局那丽派出所报案称其从2013年5月至11月期间,陈超东以合伙做桉木生意为名诈骗其40000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4年8月5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林某乙被诈骗案立案侦查。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陈某从一组编号1-10号的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的男子就是诈骗其财物的陈超东;裴某从一组编号1-10号的照片中辨认出1号照片的男子就是2013年下半年的一日带其和林某乙、林某甲看木山的陈超东。经被告人陈超东指认,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那缴路段一带的山岭桉树林木,就是其带陈某到现场看过的林地桉林木。3.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对账单,证实公安机关告知陈某需要调取其中国农业银行的交易回单、明细对账单等,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对账单证实陈某村如何支出账目情况。其中2013年9月13日支出30000元与蓝某某的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吻合,蓝某某的农银自助宝交易单也佐证以上进出账的事实。4.调取证据清单、抵押书、车辆租赁合同,证实公安机关从林某乙处提取抵押书一份,抵押书证实被告人陈超东以桂N×××××小型日产小轿车抵押给林某乙,愿意在2013年11月11日还清欠款,后有林某乙归还小轿车。车辆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陈超东自2013年6月14日起租用钦州市钦南区金豆汽车租赁部桂N×××××小型汽车的事实。5.陈超东户籍证明,证实报告人陈超东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佐证其作案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6.抓获经过,证实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派出所接到重点人口报警,在珠海市拱北莲花酒店212房有上网追逃嫌疑人陈超东的行迹,后派警赶到现场将陈超东抓获处理。二、被害人的陈述笔录1、林某乙陈述,其于2013年5月初认识陈超东,在后来交往过程中,陈超东提出要求其投资几十万元一起投资做林木生意,还驾驶桂N×××××小轿车搭载其看木山。此后,陈超东称需要三万元办证,后来其让朋友将20000元会如期银行卡,再将卡交给陈超东将钱取出,但陈超东说还需要一万元才行,为此,其再向其大���林乙接10000元,陈超东称该款是要打给林业局工作人员的,为此,其陪陈超东到钦州市嘉园房地产附近的一银行将钱汇出,至于钱会给谁不清楚。后来陈超东以其他理由推说林木砍伐证没有审批下来。过后不久,陈超东对其称有一山桉树林,买下可以赚十多万元,要求其出资一万元合伙做。后陈超东驾驶桂N×××××小轿车搭载其看木山,随行的还有其三哥林某甲。看过木山后,其在陈超东的车上给了7000元给陈超东。过后,以需要3000元请林业局局长吃饭,正可以办快些,其照办给陈3000元。此后,陈超东在没有提过砍伐林木的事情,其打电话联系,对方处于关机状态,其意识到被骗。2013年11月8日,其打通陈超东电话后,为了要陈超东还钱,便邀陈到其家吃饭。陈超东应约,期间,其提出要求陈超东退回钱,但陈说其将钱赌博输了一部分,一部分给其老婆,他驾驶的���是其老婆的,他可以将车抵押。为此,其与陈超东签下“抵押书”,主要内容:“本人陈超东欠到林某乙肆万元整,现将桂N×××××小轿车抵押给林某乙,欠款人陈超东同意在2013年11月8日至2013年11月11日还清欠款。”双方均签字确认。事过二日,当地派出所电话告知,陈超东抵押给其的小轿车有争议,要求将车交派出所处理,后来,派出所将车交还给车主了。当日,其接到朋友陈某的电话后才得知陈超东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于是其便到派出所报案,反映其被陈超东诈骗40000元的经过。2、陈某陈述,2013年8月份期间,陈超东称其已经与“黄二哥”的林主谈好桉树买卖合同,需要其给付5000元作定金,其信以为真后于2013年9月9日将5000元给了陈超东。后陈超东称钦南区沙埠镇那缴村附近50亩桉树林木,以与其合伙购买,但是需要交纳定金,其被骗取了30000元。此后,陈超东又称钦南区沙埠镇那缴村附近另有35亩桉树林木要与其合伙购买,需要交纳定金五万元,由其负责20000元。2013年9月23日,其以为真后将人民币20000元给了陈超东。至同月23日,陈超东对其称需要7500元办理林木砍伐在以及付给这种人员辛苦费300元,其被骗取7800元。2013年10月3日,陈超东称有约10亩桉树林木要与其合伙购买地亩和林木需要15000元。其信以为真后将人民币13000元交给被告人陈超东。三、证人证言1、林某甲、林乙的证言,林某甲证实其与其弟林某乙一起搭乘陈超东的车,有陈超东带去看山木的时间,与陈超东交谈的问题,以及看到林某乙在车上交给陈超东7000元的事实与林某乙的陈述吻合。林乙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其弟林某乙称要与他人合伙作木山生意,为此,其两次共借给林某乙17000元。这与林某乙的陈述吻合。2、裴某的证言,证实其驾驶摩托车���载林某甲、林某乙到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路口与陈超东会合,其与林某甲、林某乙均上了陈超东的小轿车,其在车上听到林某甲、林某乙与陈超东交谈的事实与林某甲、林某乙的陈述的事实吻合。3、黄某某(绰号“黄二哥”)的证言,证实陈某知道其右林木要出售,便要求陈超东(绰号“长脚七”)找其商谈山林买卖事宜,但陈超东没有与其商谈过,其也没有收受过陈超东的桉树定金。4、蓝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超东自2013年6月份到其经营的“金豆租车行”租用一辆桂N×××××丰田卡罗拉小轿车。此后,时常拖欠租金(500元/月),至9月初,陈超东已经欠其租金一万元,经催收,陈超东答应支付给租金,并要求其发送银行卡账号给他。其通过手机短信将其中国人民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卡号62×××14付给陈超东。2013年9月13日20时许,陈超东电话告知他已经转三��元入其银行卡账下,并称该款是他人的,要求除还给一万元租车费用外,将其余二万元取出给他。后其约陈超东到钦州市农业银行总行的自动取款机处,经查账目,其银行卡反映2013年9月13日进账30000元。为此,其共取出20000元现金后交给陈超东。陈超东拿钱后离开并继续租用期车辆使用。后来到了10月份开始没有联系上陈超东了,其因车辆问题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到11月份,其在广西北海市合浦县乌家镇找到其桂N×××××出租车,当时是陈超东将车抵押给的第一农民,后经公安经过处理其领回来该车辆。5、黄某的证言,证实陈某称与“南通七”购买一片桉树林,需要借钱,其同意借给陈某5000元的事实。6、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因其与陈某是朋友关系,2013年10月份的一日,陈某向其提出借15000元买一批速生桉树木,其同意。事几天后,陈某已经已经还了借款。7、邓���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菜市场经营一家大排档,2013年初,一名称“陈超东”的男子经常到其大排档消费。2013年年底的一日,陈超东到其大排档用餐时说他有一车桉树木拉到合浦县乌家镇卖,过后有老板将货款打过来,他因没有携带银行卡,为此陈超东提出借其银行卡好接受货款。其同意后,将其妻子“黄艳萍”的农业银行卡的号码写给陈超东。第二日,陈超东驾驶一辆小轿车到其大排档处后载搭其到农行的自动取款机处,经查其妻子的银行卡有7800元到账,为此其将款取出全部交给陈超东,此后其没有见过陈超东。8、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广西钦州市丰产林有限公司的员工,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平新村委会大坡坪村公路边的桉树林是其公司承包种植的。2013年12月初,期间,其公司没有与“陈超东”的人洽谈过桉树买卖业务,该片桉树,其公��已经砍伐出售。四、被告人陈超东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供认其诈骗陈某财物的时间、方式等事实经过与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的事实一致。辩称其在2013年8、9月期间,是林某乙同意借钱给他做林木生意。其中,2013年7月份,林某乙借给他20000元、10多天后借了15000元、一星期后,林以转账的方式将14500元汇入其账户,一共借34500元,其借钱后还过1000元给林某乙。后来没有钱再还给他了。9月份的一日,林某乙邀其去饭店吃饭,其因没有钱还给林,林提出要将桂N×××××小轿车抵押给他,日产车桂N×××××小轿车是他向蓝某某出租车行租用的,当时,林某乙一定要其将抵押给他的。林还要其抵押合同和写了一份40000元的欠条。他没有诈骗林某乙,钱是林某乙借给他的,二次共借34500元,后来林要他写了40000元,多出的5500元是利息。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超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本案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超东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超东在庭审中提出其向林某乙是借款7000元的辩解意见,经查证,被害人林某乙陈述陈超东驾驶桂N×××××小轿车搭载其和林某甲、裴某看木山期间,被告人陈超东以合伙做木山生意需要为名收取林某乙的7000元的事实,与证人林某甲、裴某证言吻合,本案有关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也印证了被告人陈超东带林某乙等人所巡看的木山,并不是被告人已经与林地所有人达成购买林木协议而定下的。根据被告人在庭上的供述情况以及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证人林某甲、裴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在没有购买木山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实施诈骗了被害人林某乙7000元的事实。因此,本院对被告人陈超东在庭���中提出其向林某乙是借款7000元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是其对被害人多次实施诈骗犯罪,且骗取的钱物至今没有被查获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也没有主动进行退赔,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犯罪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陈超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超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止;罚金应���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超东赔退被害人林树冬人民币七千元;赔退被害人陈达人民币七万五千八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明耀代理审判员 廖朝霞人民陪审员 罗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梁秋媚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