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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杜成娟、张亦弛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成娟,张亦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00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杜成娟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亦弛法定代理人:杜成娟上诉人杜成娟、张亦弛因与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旭光村村民委员会、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旭光村10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不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夏金立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杜成娟、张亦弛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二上诉人系武汉市江夏区XX街XX村村民,应该享受村民同等分配待遇。2014年3月该组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对出嫁女按人头费5O%补偿,不参加社保;外甥、空挂尸、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不参与分配。杜成娟认为其虽系出嫁女,但有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对二上诉人与其他村民同等补偿,请求撤销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夏金立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指令该院依法受理立案。查明:上诉人杜成娟、张亦弛在原审法院起诉称,2014年11月26日,杜成娟其婚后母女户籍在武汉市江夏区XXXX村XX组,以其父作为农户代表享有该组7.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履行各项村民义备。2013年6月因中国智能骨干网建设征用该村土地,2013年11月17日该组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土地补偿费中先按每亩6000元提交社保费;余款再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60%和人头费40%进行补偿,即每亩19690元补偿,每人11928元补偿。2014年3月该组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对出嫁女按人头费5O%补偿,不参加社保;外甥、空挂户、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不参与分配。杜成娟认为其虽系出嫁女,但有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对二上诉人与其他村民同等补偿,由于二上诉人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式持异议,由此产生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系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旭光村土地被中国智能骨干网建设征用,该村召开村民委员会决定,对村民进行土地补偿,第一轮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面积进行补偿,第二轮按户籍给村民进行补偿,但对出嫁女按人头费5O%补偿,不参加社保;外甥、空挂户、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不参与分配。本案中,杜成娟之父杜华龙作为家庭代表享受了承包经营的7.1亩土地的补偿及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证载明人员的人头费补偿,村民委员会决定,上诉人杜成娟属出嫁女应按人头费的5O%补偿,不参加社保,上诉人张亦弛属外甥、空挂户、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人员不参与补偿分配。村民委员会的该决定属农村村民的自治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土地补偿款的金额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滨审 判 员 刘 卫代理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汤学良 来自: